
财产保全终止后能变卖吗
时间:2024-05-2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判决(裁定)执行,而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先予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终止,是指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丧失,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财产保全的终止情形包括:
财产保全终止后,财产的处置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十日内应当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超过前款规定期限未作出裁定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但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不当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变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在执行程序中将被保全的财产折价转让,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措施。
变卖财产保全必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财产保全终止后,如果保全措施尚未解除且尚未执行完毕,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变卖保全措施。
变卖财产保全的程序与执行阶段的变卖财产程序一致。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三次拍卖。拍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人民法院公告。
1. 财产保全终止后能直接变卖吗?
不能。财产保全终止后需要先解除保全措施,然后才能申请变卖保全财产。
2. 财产保全终止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变卖什么财产?
申请人可以申请变卖被申请人具有变卖价值的财产,如动产、不动产等。
3. 变卖财产保全所得款项如何分配?
变卖财产保全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如有剩余,则返还给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终止后能否变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人应在财产保全终止后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卖财产保全。变卖财产保全是一项严谨的司法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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