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由谁赔付的费用
时间:2025-04-16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那么,财产保全由谁赔付的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的赔付标准是什么?财产保全费用的赔付程序又是怎样的?下面将一一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向被申请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其是否同意采取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收到询问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答复,或者答复拒绝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令。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需要先行提供担保,被申请人需要承担担保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担保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目前,人民法院收取担保费的比例为:担保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每百元收取2元;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百元收取3元;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千收取30元;1000万元以上的,按千收取50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起诉。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对被申请人有利判决的,应当解除保全、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用的赔付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作出有利判决;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赔偿; 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发出支付赔偿费通知书; 申请人在收到支付赔偿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间内支付赔偿费。【案例一】
某公司因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甲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0万元。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并支付了担保费。人民法院接受某公司的申请后,向甲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其是否同意冻结账户。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人民法院对甲公司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对甲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审查后,支持了甲公司的申请,并向某公司发出支付赔偿费通知书。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及时支付了赔偿费。
【案例二】
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50万元。李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并支付了担保费。人民法院接受李某的申请后,向王某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其是否同意冻结账户。王某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同意冻结账户。人民法院对王某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维持对王某账户的冻结措施。李某与王某协商后,双方自愿解除对王某账户的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解除冻结。因李某未申请赔偿,人民法院未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需要先行提供担保,被申请人需要承担担保费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被申请人遭受财产保全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赔偿,并向申请人发出支付赔偿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在指定期间内支付赔偿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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