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被保全的财产
时间:2025-04-06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都能被申请保全,一些特定的财产类型被法律排除在保全的范围之外。了解这些"不能被保全的财产",对于申请人准确行使权利、选择适宜的诉讼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但并非所有财产都能成为保全对象,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能被保全的财产。作为申请人,了解这些财产的类型,准确行使诉讼权利,对成功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请求下,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二、不能被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依法豁免的财产:
部分财产由于其特殊性质或法律规定,被豁免于强制执行之外。例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国务院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 (2) 用于军事目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3) 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依法取得的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财产; (4) 按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财产。 此外,还有部分财产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而被豁免执行,如《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用于公益慈善活动的,不得强制执行。日常生活及经营必需的财产:
对于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物品,以及维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在产品、生产资料等,不得采取冻结、扣押措施。 这里的关键在于判断"必需"的程度,如果债务人有其他住所或房屋,则用于居住的房屋也可以被保全;如果债务人有其他维持生活来源,则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也可以被保全。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被保全人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他人所有,即使被债务人占有、使用,也不能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债务人租用的房屋、借用的生产设备等,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而属于第三人,故不能被保全。不具有可变现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因此,被保全的财产必须具有变现价值,能够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以清偿债务或实现申请人的权益。 不具有变现价值的财产,如债务人的名誉权、身体健康权等人格权益,以及不具有财产性质的无形资产等,不能被保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会对特定财产的保全作出特殊规定。 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因出资取得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因此,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作为财产被保全,但不能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保全。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A设备。法院审查后发现,该设备为丙公司所有,乙公司仅为租用,故裁定不予冻结。
案例二:
丙公司因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乙公司用于日常经营的办公电脑。法院审查后认为,办公电脑属于乙公司日常经营必需的财产,裁定不予查封、扣押。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不能被保全的财产主要包括五种类型:依法豁免的财产、日常生活及经营必需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具有可变现价值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需要准确把握这些财产类型的界限,选择适宜的诉讼策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也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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