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笔录
时间:2024-08-27
当事人:
原告:
被告:审判人员:
书记员:时间: 地点:
记录开始:
审判长(或审判员
):
原告因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对被告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 银行存款,账号为:
2. 房产,坐落于:
3. 车辆,品牌为:,车牌号为:
4. 其他财产:
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保全,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和车辆,扣押其他财产,禁止被告处分或转移上述财产。书记员
(宣读保全裁定):
(宣读保全裁定的内容)审判长(或审判员
):
请原告和被告双方对保全裁定进行签字确认。原告(或原告代理人
):
我已阅明并确认。被告(或被告代理人
):
我已阅明并确认。审判长(或审判员
):
本次诉讼财产保全笔录记录完毕。记录结束。
签章:
审判长(或审判员
):
书记员:
原告(或原告代理人):
被告(或被告代理人): 附注: 诉讼财产保全笔录应载明保全的目的、范围、期限以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保全笔录上签名确认。 保全笔录应由书记员记录,由审判长(或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字盖章。 诉讼财产保全笔录一经制作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过程中有效,诉讼结束后,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解除或变更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延伸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