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连带责任能进行
财产保全吗?
### 一、配偶连带责任概述
配偶连带责任,是指配偶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另一方配偶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该责任的成立以侵权行为具备以下要件为前提:
- 侵权行为客观上存在
- 侵权人具有过错
-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二、
财产保全的意义和范围
财产保全是
法院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能够履行赔偿义务。
### 三、配偶连带责任下配偶财产的保全
对于配偶连带责任的财产保全,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否可以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逃避责任的,其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对配偶连带责任下配偶财产可以进行保全。
**(二)保全的范围**
配偶对连带赔偿责任所担负的财产保全范围包括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 **个人财产:**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其收入、存款、股权、动产和不动产等。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范围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侵权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可以作为保全范围。
- **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通过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作为保全范围。
- **一方的个人生活用品:**一方的个人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作为保全范围。
### 四、保全财产的程序
配偶连带责任下配偶财产的保全,可以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申请时,债权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侵权行为的证明材料
- 配偶一方存在转移或隐藏财产逃避责任行为的证明材料
- 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 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 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符合保全条件,将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对配偶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 五、保全措施的执行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 **扣押:**扣押是指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查封无法移走的财产进行扣留。
- **冻结:**冻结是指对债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股权、债券等动产进行冻结。
- **查封:**查封是指对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可以移动的财产进行查封。
### 六、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措施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 法院发现财产保全不当的
- 债务人提供
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其财产转移或者变卖的
- 法院判决债务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 法院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程序的
### 七、结语
综上所述,配偶连带责任下,债权人可以对配偶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法院审查、裁定、执行等环节。保全措施的解除有法定的情形。债权人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责任,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