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保全财产需要哪些担保
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举措之一。诉中保全财产是指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先行控制起来,以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 一方当事人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
- 穷尽诉讼程序后,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抢夺、哄抢、破坏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且有藏匿、转移赃物或者赃款的可能性;
- 为防止行为人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诉中保全财产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对担保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中保全财产担保方式
《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申请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裁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 抵押:是指以抵押物提供担保,当被申请人不履行判决、裁定时,申请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 质押:是指以动产或权利提供担保,当被申请人不履行判决、裁定时,申请人有权依法以质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受偿的担保方式。
- 冻结、扣押、提取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控制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待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的担保方式。
诉中保全财产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应当与诉讼请求标的额或者保全请求标的额相当。但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标的的性质和双方的经济状况,可以减少或增加担保金额。
诉中保全财产担保程序
申请诉中保全财产,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 人民法院发出保全裁定书,执行人员执行。
- 保全措施执行后,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诉中保全财产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
- 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起诉讼的;
-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请求的;
-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解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
- 诉讼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担保不当的;
- 错误保全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结语
诉中保全财产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申请诉中保全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保全措施执行后,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提起诉讼。诉讼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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