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安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5-27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等有关规定,现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保全财产信息**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姓名或名称]
**保全标的物:**
[保全标的物描述1] [保全标的物描述2] [保全标的物描述3] ## 保全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保全期限] 内有效。
## 保全方式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
## 注意事项1. 被保全人及其有关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处分、转移、隐匿、损毁保全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相关线索或信息,请及时向本院反映。本院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联系方式晋安法院
地址: [法院地址]
联系电话: [法院电话]
## 重要提示本公告仅供查询使用,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准许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但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债权人的债权有无证据证明,债权数额是否明确,保全的数额是否适当。本公告由晋安法院发布,仅供查询。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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