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关于保全担保规定
时间:2024-08-07
保全担保是指为担保在保全程序中权利人的无损而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保全程序中的担保行为,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担保规定》),对财产保全担保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全担保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担保方式: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国库券、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房地产或其他足值财产作为担保。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请求保全的范围和数额相适应,一般与涉及的财产价值相近。 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足以履行的财产,并且具备履行保全担保义务的能力。 担保手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应当提交担保书并附具担保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一般为保全裁定生效后至财产保全解除止。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缩短或延长担保期限。 担保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应当对被保全财产的损失或消耗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担保方式和数额履行保全担保义务。《保全担保规定》还对以下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无担保保全:在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符合无担保保全条件的案件准许无担保保全。无担保保全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经济困难,且保全财产价值不大等。 担保后新保全: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保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情发展需要,追加新保全财产或追加担保。追加新保全或追加担保,仍应当符合保全担保规定的要求。 保全解除后的担保:财产保全解除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担保解除手续。担保解除后,担保人不再承担保全担保义务。 担保责任的追究:申请人或者担保人未按照《保全担保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全担保规定》对于保障保全程序的公正性、避免财产权利人遭受不当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担保履行原则: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应当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提供担保后,也应当履行担保义务,按时履行保全担保义务。 担保适当原则:保全担保应当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适应,既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申请人承担过重的担保负担。 担保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确保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真实性、有效性。 担保变更原则:在保全程序进行中,如果申请人或者担保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担保变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准许担保变更。《保全担保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保全程序中的担保行为,保障保全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保全担保规定》执行,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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