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费与保全担保费区别
时间:2024-08-07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诉讼保全是指起诉后,判决作出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由法院采取措施暂时控制当事人的部分财产;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申请人都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保全费。而在实践中,除了保全费,我们还会经常听到一个词,那就是“保全担保费”。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混淆,实际上,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文将对保全费与保全担保费的区别进行详细阐释,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
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如公告费、评估费、保管费、运输费等。保全费的缴纳主体是申请保全人,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预交。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费的缴纳并非意味着财产保全申请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则可能会驳回申请,已缴纳的保全费也会退还给申请人。
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时,向担保公司缴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提供保证:即由保证人与申请人共同对被申请人的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抵押:即申请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在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用该财产抵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提供质押:即申请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担保,在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用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权利凭证。 提供保证保险:即由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将履行财产保全的义务,并在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提供保证保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专业的担保公司申请保全担保,由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供保证,并由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的担保费用,即保全担保费。保全担保费的计算标准由担保公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为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1%—3%不等。
保全费与保全担保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 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 概念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 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时,向担保公司缴纳的费用 缴纳对象 人民法院 担保公司 缴纳主体 申请保全人 申请保全人 缴纳时间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 申请保全担保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收费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由担保公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此外,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在退还条件上也有所不同。保全费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案件的最终结果由胜诉方负担或者由败诉方负担。如果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法院最终裁定不予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保全费应当予以退还,由申请人负担。而保全担保费则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由担保公司根据案件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退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胜诉,则担保公司会将保全担保费退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败诉,则担保公司会将保全担保费作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不予退还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在缴纳对象、缴纳主体、缴纳时间、收费标准以及退还条件等方面都存在着 significant 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避免混淆,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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