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必须交费吗法院
时间:2024-08-06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或转移财产,切实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有相反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现金、银行定期存单、国债、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当事人提供担保。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交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财产保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保管费等。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标的额、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但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的3%。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在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无需当事人缴纳财产保全费。
当事人缴纳财产保全费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现金缴纳; 银行汇款; 使用互联网支付平台缴纳。财产保全费在以下情形下应当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 财产保全不能继续执行的。财产保全费退还的金额为当事人实际缴纳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退还裁定后,及时退还财产保全费。当事人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退还申请书。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财产保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缴纳财产保全费的,应当在七日内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理由正当的,可以决定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未缴纳或逾期缴纳财产保全费的,不得以未缴纳或逾期缴纳财产保全费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因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但人民法院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财产保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当事人应当及时缴纳财产保全费,以免因未缴纳财产保全费而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影响案件的执行。如果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缴纳财产保全费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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