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中院修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3
**厦门中院修订财产保全**
近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决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决定》将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和扩大,增加了以下几种情形: 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申请财产保全的; 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申请财产保全的; 申请人因行政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的。**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决定》将财产保全的方式进行了增加和细化,增加了以下几种方式: 冻结应收账款; 查封、扣押时间存款、电子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期权和其他投资产品; 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动产、不动产、股权和其他财产权; li>限制被申请人出境。**三、财产保全的审查**
《决定》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作出了更严格和明确的规定,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的权利基础、保全请求的必要性以及保全范围的合理性;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决定》对财产保全的执行作出了更加规范和细化的规定,要求: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后,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决定》对财产保全的解除作出了更灵活和简化的规定,要求: 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举行听证会并作出裁定; 在诉讼保全的情形下,申请人取得胜诉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方面的司法实践,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更加便利和规范的途径。同时,也增强了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的审查力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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