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财产保全担保书样本
时间:2024-08-03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被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现甲方向乙方出具本担保书,内容如下:
一、担保范围
1. 乙方在向北京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甲方以(具体担保方式,如:现金、银行定期存单、不动产等)价值人民币(具体金额)作为担保,担保乙方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的执行费用和诉讼费用。
2. 担保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乙方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之日起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若人民法院未通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担保。
二、担保条件
1.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乙方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2. 甲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三、担保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
1. 现金担保:甲方将担保金直接存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2. 银行定期存单担保:甲方提供银行出具的具有担保功能的银行定期存单作为担保。
3. 不动产担保:甲方提供不动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并经人民法院评估后作为担保。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情况和执行情况,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担保。
甲方负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责任。在担保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担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甲方亦解除担保责任。
五、人民法院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审查甲方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并决定是否准予甲方的担保。
人民法院应在准予乙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及时通知甲方解除担保。
六、其他
1. 本担保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书生效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本担保书的解释权归人民法院所有。
七、落款
担保人: 签名:
被担保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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