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财产做担保的保全申请
时间:2024-08-03
当诉讼当事人无法提供足额的担保金时,可以申请法院采取用财产做担保的保全措施来保障债权实现。本篇文章将详细阐述用财产做担保的保全申请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程序、执行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原告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申请保全的理由 担保的性质和数额 担保人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起诉状或申请书的副本 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理由的证据 担保书或其他担保文件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财产 查封、扣押、提取被保全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保全人转让、变卖或处分财产 扣留被保全人的货物、票据或者其他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注明保全措施的内容、实施主体、执行时间和地点,并送交被保全人和申请人。
在用财产做担保的保全申请的法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法律问题:
担保的性质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合法担保方式。担保的数额应当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相当。
担保人应当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自然人担保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的,应当有依法成立的有效证明和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人民法院准予保全申请后,担保即产生法律效力。担保人负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如果被保全人在判决后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可以请求执行担保,以满足其胜诉权益。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被保全人提供反担保的 在保全措施实施后,申请人撤回请求或者案件宣告终止的 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保全措施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保全人,并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用财产做担保的保全申请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诉讼制度。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如果担心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和担保情况后,会依法作出裁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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