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中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
时间:2024-07-31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有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为弥补这一潜在风险,法律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那么,财产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担保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探讨。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人民法院为审查和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申请人预先缴纳的费用,包括财产保全手续费和担保公司担保费(如适用)。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性质,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理由是其发生的基础是法院的诉讼活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属于申请人为实现其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进行诉讼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进行诉讼活动所支出的费用。而财产保全担保费并非当事人为进行诉讼活动本身所支出的费用,而是为财产保全这一诉讼保障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因此其并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当申请人胜诉时,表明其申请财产保全并无错误,无需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自然也无需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此时,财产保全担保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当申请人败诉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担保费作为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一,自然应由申请人承担。
对于调解结案的情形,法律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在调解协议中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例如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也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据此,当申请人撤回申请时,财产保全担保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并退还担保财产。”据此,当案件审理终结,财产保全解除后,已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费,法院应当及时退还给缴纳人。
尽管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于调解结案的情形,法律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主体,导致实践中操作不一。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法律性质,将其界定为诉讼费用之外的一种独立费用,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关于调解结案时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的规定,例如可以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也可以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以解决实践中操作不一的问题。
法院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对财产保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理性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滥用财产保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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