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坊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
时间:2024-07-30
**香坊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0451-87500110
**香坊法院财产保全中心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兴华大街123号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在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影响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 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扣留、提存证据 其他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发生对判决执行造成损害的行为 申请人有保全请求权 需要保全的财产、数额或者价额明确 申请采取停止被申请执行人特定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危害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如果不立即停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起诉状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需要保全的财产、数额或者价额 申请采取停止被申请执行人特定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危害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如果不立即停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有过错,致使案件迟延审理的 涉及标的物价值较高的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30日内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未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对申请有无恶意,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执行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对被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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