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到哪一级法院立案
时间:2024-07-30
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紧急措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保证将来判决执行。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全措施,可由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保全所涉财产。那么,财产保全到哪一级法院立案?本文将对此进行详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转移、隐匿、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以确保实现申请人将来判决或裁定的预期权益。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程序进行中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无法从其财产中获得满足其请求应有的赔偿或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2)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3)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规定,因知识产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3)被申请的财产情况;(4)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事实;(5)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6)申请人签名或盖章;(7)申请日期。申请财产保全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2)证明申请人享有该项权利的证据;(3)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或者有重大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的可能,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被申请人生活困难的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形式有:(1)冻结存款;(2)禁止转让或处分特定财产;(3)扣押、查封、扣留动产、不动产;(4)限制被申请人离开住所地或者出境;(5)其他必要的措施。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以书面裁定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有:(1)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撤诉的;(2)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的;(3)申请人超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不申请诉讼或者仲裁的;(4)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不真实的;(5)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6)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7)其他不宜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和其他人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不得转移、隐匿、处分其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妨碍财产保全或者违反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都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案件:(1)追索金钱债权的;(2)请求给付定金、 задатка、违约金的;(3)执行和解协议或仲裁调解书的;(4)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6)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的;(7)追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的;(8)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的;(9)追索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请求的;(10)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适用保全措施的情形。在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于因行政行为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诉讼。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申请人既不申请诉讼或者仲裁,又未另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1)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申请诉讼或者仲裁的;(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或者仲裁申请书的;(3)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需要另行寻找其财产的;(4)其他需要延长期限的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费用后,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加交保全费用。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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