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驳回是否要出裁定
时间:2024-07-29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以确保申请人将来能够执行判决。一旦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出驳回决定,便产生了是否需要出具裁定的问题。
对于财产保全驳回是否需要出裁定,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财产保全驳回决定属于司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院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裁定的,应当出具裁定书。
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如下:
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裁定书作为一种司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书也不例外。 保障当事人权利:裁定书能够明确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结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便于执行:裁定书是执行法院裁判的依据,如果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决定没有出具裁定书,将影响法院执行的效率。持此观点者认为,财产保全驳回决定不属于司法裁判,而是程序性决定,不具有裁定的性质,因此无需出具裁定书。
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出具裁定书适用于法院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处理,但并未明确规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是否也需要出具裁定书。 程序性决定:财产保全驳回决定属于程序性决定,不具有裁判的属性,其目的是终结财产保全程序,并非对实体权利的裁决。 提高效率:在案件繁多、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无需出具裁定书可以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文书制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财产保全驳回是否出裁定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
普遍做法:绝大多数法院在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时都采用不出裁定的做法,即驳回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出裁定的情形:个别法院在涉及重大财产争议、保全金额较大、驳回理由复杂等情况下,会选择出具裁定书。综合以上分析,建议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驳回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具裁定书:
普遍情形:一般情况下,对于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决定,可采用不出裁定的方式。 特殊情形: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当事人存在争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具裁定书的情形,可以考虑出具裁定书。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出具裁定书,法院对财产保全驳回的决定都应依法作出,并应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对此问题未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建议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的同时,也应呼吁立法部门完善相关规定,明确财产保全驳回是否需要出裁定,以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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