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复议是合议庭吗
时间:2024-05-29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当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那么,财产保全复议是否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3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不予复议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不予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财产保全复议是否由合议庭审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合议庭是指由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共同审理案件的审理组织形式。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由审判长主持,审判员参与,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意见形成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意见形成裁判文书。”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复议属于案件审理的范畴,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
财产保全复议合议庭的组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合议庭由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组成。
财产保全复议合议庭的审理程序,与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复议申请 审查复议申请 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评议 作出裁定财产保全复议由合议庭审理,这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合议庭审理财产保全复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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