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费用谁出
时间:2024-07-22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时需要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藏或处分财产。《民事诉讼法》对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展开深入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费用包括:
申请费:向法院提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所缴纳的费用。 保全费:由法院委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保全人员的工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隐藏或处分财产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全费用。 申请人败诉,或者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的,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担保,那么在符合上述例外情况时,法院可以责令担保人承担保全费用。
申请费的缴纳标准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按照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金额以各法院的规定为准。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时同时缴纳申请费,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申请费一经缴纳,一般情况下不会退还,即使申请被驳回或撤销。
保全费的缴纳由法院委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申请人收取。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通知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保全费,否则法院可以中止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费一般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结算,并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必要开支后退还给申请人。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酌情减免其诉中财产保全费用:
经济困难的。 保全措施是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或者其他正当权益所必需的。 保全费过高,申请人无力承担的。当事人申请减免保全费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如果申请人与保全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对于保全费用的金额、结算方式或者退还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解决。 向法院申请调解。 提起诉讼。法院在受理诉讼后,应当依法对诉中财产保全费用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诉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由对方当事人、担保人或双方当事人承担。申请费在提交申请时缴纳,保全费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结账。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保全费用。对于诉中财产保全费用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