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被保全人只能复议
时间:2024-07-17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保障权利实现的程序性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允许申请人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然而,财产保全制度在赋予申请人权利的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申请错误或被滥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法律也赋予了被申请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平衡双方利益。
目前,关于被申请人针对财产保全的救济途径,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只能复议
持此观点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其主要理由包括:
法律规定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文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且仅能复议一次。 程序简便快捷。复议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快捷,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也符合财产保全的效率原则。 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果允许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程序重复,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观点二: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持此观点者认为,被申请人除了享有复议权外,还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其主要理由包括:
宪法保障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并有权依法取得赔偿。”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如果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未排除诉讼途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复议程序,但并未明确排除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被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 更全面地保障被申请人权益。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审查范围也相对有限。而诉讼程序则更加严谨,能够更全面地审查案件,更有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分析与评价
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即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理由如下:
从立法目的来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实现,但不能以牺牲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如果仅允许复议,可能无法充分保障被申请人权益。 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看,既然法律赋予了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也应该赋予被申请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法院也已经开始探索允许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提起诉讼,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建议
为了更好地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建议:
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就财产保全提起诉讼,并对诉讼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层面,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证据,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 律师实务中,应充分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帮助当事人选择最有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复议这一种救济途径。赋予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更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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