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裁定做出了吗能撤诉吗
时间:2024-07-17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涉案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对相关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将产生影响。那么,在财产保全裁定已经做出的情况下,原告是否还有撤诉的权利呢?
撤诉权是民事诉讼参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一种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法院判决前任何时候撤诉。
财产保全裁定属于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作出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并不属于判决。因此,在财产保全裁定已经做出的情况下,原告仍有权撤诉。
如果原告在财产保全裁定后撤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
(一)针对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
在原告撤诉后,针对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法院解除原有的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针对诉讼费用的财产保全:
如果原告撤诉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诉讼费用的支付,法院会继续维持针对诉讼费用的财产保全措施,直到诉讼费用得到全部给付。在处理财产保全裁定后的撤诉事宜时,法院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法院对撤诉后的保全措施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原则:法院应公平公正地处理保全措施,防止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三)平衡原则:法院在处理保全措施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既能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又能保障被告不因原告诉讼而遭受不当损失的决定。除了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外,原告在财产保全裁定后撤诉,还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一)原告支付已发生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可以主张支付因撤诉而造成的损失。
(三)原告可以再次起诉同一诉讼请求,但因原告撤诉导致卷宗缺失,原告须先补卷后再行起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财产保全裁定后的撤诉做出与上述原则不同的处理:
(一)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原告恶意撤诉。如果法院发现原告恶意撤诉,例如为了逃避诉讼费用或损害被告利益等,法院可能会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并对其恶意撤诉行为进行训诫或处罚。有关财产保全裁定后撤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
“原告可以随时撤回起诉,但是已经提起反诉的,不能撤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向被申请人发出对有关财产保全的判决、裁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尚在保全期间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裁定已经做出的情况下,原告仍有权撤诉。撤诉后,针对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针对诉讼费用的保全措施一般继续维持。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裁定后的撤诉事宜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原告在撤诉前,应当充分考虑财产保全裁定后的撤诉可能产生的影响,谨慎行使撤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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