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时间:2024-07-02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制度,其中包括担保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这两种措施虽然目的相同,但在适用条件、启动主体、审查程序、解除条件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担保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简单地说,就是申请人担心对方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无法实现自己的胜诉权益,因此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以保证将来能够顺利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担保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 须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4) 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线索;
(5) 必须是为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并非为其他目的。
担保保全措施的启动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包括:
(1) 案件的原告或被告;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担保保全措施的审查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一般由法院进行书面审查,无需进行开庭审理,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请求法院解除保全的;
(2)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足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担保,并可以为此而进行开庭。
担保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原因而解除: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 保全错误的;
(4) 诉讼终结的;
(5)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措施。通俗地说,是指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履行,权利人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2) 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 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受让人。
执行措施的启动主体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受让人。
执行措施的审查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立案、审查、执行等多个环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进行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活动。
执行措施可以因以下原因而解除:
(1)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3)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
(4) 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担保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区别 担保保全措施 执行措施 性质 诉讼保障措施 实现权利的强制措施 适用阶段 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 判决、裁定等生效后 启动条件 为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启动主体 利害关系人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 审查程序 相对简便快捷 相对复杂 解除条件 多种多样,较为灵活 相对严格担保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都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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