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案外人财产可以保全吗
时间:2024-06-27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先行采取措施,保全诉讼标的、诉讼费用的制度,是用以保障胜诉方实现诉讼请求的手段。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的强制性措施,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
在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内,保全的对象一般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呢?对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该观点认为,尽管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胜诉方的权利,但保全手段的适用并不局限于被执行人。只要符合保全条件,对案外人财产也可以进行保全。换言之,只要财产与待执行的债权存在对应关系,且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不应受保全主体是否为债务人的限制。
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胜诉方实现债权,对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符合这一立法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员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该条文并未限定被保全的财产必须属于被执行人,表明对案外人财产也可以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而影响判决的执行。该观点认为,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不合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还可能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才可采取保全措施。该条文中的“被申请人”即指债务人,表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才能被保全。 保全是对财产权强制限制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容易对财产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对案外人财产也能保全,则有可能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对于保全期间财产的处置等问题也有规定,如果保全的财产属于案外人,则无法进行处置,会影响案件的顺利执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财产是否可以保全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不同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并不一致。
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申请执行时,查封、冻结了另一方名下的存款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执行的七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案外人财产进行清查。”
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遇到的个别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案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执行员不得对案外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对于对案外人财产是否可以保全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统一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案外人财产时应慎重对待,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同时,法院在审查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时,也应严格把握保全条件,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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