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概念界定标准
时间:2024-06-19
一、概念界定
财产保全费是指执行法院的裁定或决定,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必要的费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等费用。
二、标准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财产保全费的标准进行界定:
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查封费用、扣押费用、冻结费用、搜查费用、拍卖费用等。 评估费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保管费用: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保管所发生的费用,如保管仓库租金、保管人员工资等。 运输费用: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5.法律规定或执行法院裁定的其他费用。三、收费标准
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费用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
查封费用:原则上按房屋价值的0.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扣押费用:原则上按扣押财产价值的0.1%收取,最低不低于100元。 冻结费用:原则上按被冻结资金数额的0.05%收取,最低不低于100元。 搜查费用、评估费用、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等费用应以合理为原则,由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四、申报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生财产保全费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报,并提供相应的凭证,如发票、收据等。执行法院审查后,经核实无误的,将予以确认。
五、承担主体
财产保全费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无力承担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后续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追偿。
六、豁免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财产保全费:
对低保户、困难群众等申请执行人。 经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执行法院认为有其他免除的情形。七、争议处理
如对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申报程序、承担主体等产生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由执行法院重新审查,作出裁定。 提起申诉:当事人不服执行法院的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八、案例参考
案例一:某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一笔债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产生查封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执行法院申报了查封费,并提供了相应的凭证。经执行法院审查后,确认了查封费的合理性,并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例二:某被执行人无力承担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垫付了5000元。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套房屋,遂拍卖该房屋,并从拍卖款中扣除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九、结语
财产保全费是执行程序中不可避免的费用,其界定和收取标准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执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财产保全费的概念、标准、收费、申报等内容,可以有效防止不规范收费行为,规范执行程序,促进司法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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