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可申请的范围
时间:2024-06-16
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财产保全可申请的范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诉讼标的: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的义务,包括请求给付金钱、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履行合同等。 与诉讼标的有关的财产:指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或具有担保性的财产,如被申请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等。 被申请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财产:指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时,被发现的财产。 其他需要保全的财产:指具有遭遇损失危险的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保全必要性:即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可能存在此类行为的风险。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必须明确提出诉讼请求,且与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相对应。 提供担保:除申请保全强制执行款物的案件外,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抵押、质押或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有关保全必要的证据 担保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被申请人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标的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因申请人的申请原因不成立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诉讼终结 其他法定情形当事人在申请和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保全必要性。 适当的保全范围: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相适应,避免漫无目的地扩大保全范围。 谨慎提供担保:担保涉及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应当谨慎提供。 及时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