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保全财产异议书
时间:2024-06-10
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财产后,被申请人可以针对该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本文将对诉前保全财产异议书的撰写要点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当事人有效应对诉前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诉前保全财产异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 对保全措施的异议理由及其事实和法律依据; 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具体救济请求; 异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提出异议的日期。异议书应当简洁明了,表述准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是足以证明异议人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常见的主要理由有:
无担保证据。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无保全必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申请人有其他可以替代诉讼请求予以实现的救济措施; 保全标的不适格。被保全财产不属于待执行的债务或者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保全措施不适当。申请人请求的保全措施过于严厉,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度的损害; 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时应当考虑的合理因素,例如涉及养老、医疗等生活必需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害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异议;如果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其证据; 被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 其他可能影响异议审查的情形。1. 异议的提出时效。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诉前保全裁定或者决定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如果被申请人不能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则丧失异议权。
2. 异议标的的范围。异议可以针对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范围或者保全的方式提出。
3. 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其中,变更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原物的不动的情况下,变更为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银行存款等其他保全方式;解除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解除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限制或者处分措施。
4. 异议费用。提出异议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 异议的执行保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能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例一
申请人请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的100万元银行存款。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是其为申请人的妻子,该存款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
案例二 申请人请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的厂房和设备。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保全措施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异议。诉讼当事人应当充分掌握诉前保全财产异议书的撰写要点,在应对诉前保全措施时,及时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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