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用法条
时间:2024-05-30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这一条为财产保全费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赔偿责任主体为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324条规定:"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因变更或者撤销所受的财产损失,由国家赔偿或者由无过错的机关工作人员赔偿。变更或者撤销前执行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执行完毕的,赔偿费用可以从原裁判的败诉当事人处追偿。"该条规定了国家赔偿和由无过错的机关工作人员赔偿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对保全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对被执行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可以裁定对部分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被执行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赔偿申请人因行为保全遭受的损失。"该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的财产保全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该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财产保全费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保全请求,根据财产保全的需要,裁定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提取、留置、评估、限制变卖、转移财产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被申请人能够提供与保全的范围、数额相当的担保的不予保全。"该规定对财产保全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保全措施直接造成的下列费用:
被保全财产的保管、看守、使用、处置等费用; 保全措施执行所需的人工费、差旅费、评估费、运输费等费用; 因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财产贬值或减少等损失。不属于财产保全费用赔偿范围的费用:
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等); 被保全人因被保全措施而发生的间接损失(如营业损失、信誉损失等); li>被保全人自身应承担的财产保管、看守等费用。1. 申请人赔偿责任
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直接损失; 违约责任:承担因财产保全而违反与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国家因财产保全造成的直接损失; 行政责任:承担因滥用诉讼权利或违法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行政责任。2. 被申请人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直接损失; 违约责任:承担因拒绝或阻挠财产保全而违反与申请人之间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被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国家因财产保全造成的直接损失; 行政责任:承担因恶意申请或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产生的行政责任。财产保全费用赔偿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调解: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认为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确定赔偿责任人和赔偿金额。 执行赔偿裁定: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赔偿裁定,强制执行赔偿义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用赔偿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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