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逾期财产保全期内会被起诉吗
时间:2024-06-04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或诉讼中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该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变卖措施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为30日,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60日。
不会。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涉及是否起诉的问题。只有在诉讼中,才可能产生起诉与否的问题。
逾期财产保全期会产生以下影响:
保全措施自动失效:如果人民法院在30日保全期限内不予起诉或不起诉后不继续申请延长期限的,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不提出异议也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被保全财产的损失或因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被保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方法有以下两种: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被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被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适当担保,如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第三方保证,以替代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主要有:
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长或延长期限已到)。 诉讼结果已确定,不需要保全措施。1. 财产保全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根据案件需要由法院依法采取。
2. 财产保全的实施对象可以是一方当事人的所有财产,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财产。
3. 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永久有效的,如果发现保全措施不必要或不当,可以随时申请解除。
4.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