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它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4-05-26
其它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
###概念与适用范围
其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其提出申请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其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与诉讼保全不同,其它财产保全不限于因诉讼行为,还包括其他行为。 ###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申请其它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能。 2. 诉讼标的为金钱,且给申请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保全范围
《解释》明确规定了其它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1. 存款、汇票、本票、支票。 2.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 房地产、机动车等其他财产。 ###保全程序
申请其它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 案件的基本情况。 3. 保全的请求事项。 4. 保全理由和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 ###保全措施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其它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 查封财产,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查封动产。 2. 扣押财产,包括扣押生产资料、扣押商品、扣押原材料。 3. 冻结财产,包括冻结银行存款、冻结证券账户、冻结股权。 ###保全期间
其它财产保全的期限通常为60天。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30天。 ###保全责任
人民法院在采取其它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应当谨慎行事,避免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异议之诉
对其它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司法解释中的补充规定
《解释》还对其它财产保全进行了如下补充规定: 1. 对于标的物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账户的方式进行保全。 2. 对于标的物为在境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请求外国法院协助保全。 3. 人民法院采取其它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根据。 ###意义
《解释》对其它财产保全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中财产保全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