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前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可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协商化解矛盾,达成一致。在调解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需要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那么,调解前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当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侵占、抽逃财产等情形的,可以裁定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但对调解前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调解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侵权的受害人,申请对侵权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侵权的受害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侵权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侵占、抽逃财产等情形的;
(四)有其他情形需要对财产保全的。
由此可见,在调解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当事人在调解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调解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关财产被转移或处分,影响调解进程或执行判决。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滥用诉讼程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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