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采取保全措施的强制执行行为。
依采取保全措施的性质划分
依财产范围划分
依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限划分
申请主体
申请程序
解除条件
当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财产保全的金额一般按照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的金额确定。如果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不确定,或者义务价值难以估算的,可以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结合有关证据和调查材料确定财产保全的金额。
冻结财产的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为六个月。冻结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保全范围、保全期限等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根据保全标的额或者保全措施的方式收取保全费,标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上海的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时,注重实地调查,及时查清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财产保全方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重要强制性执行措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保全范围、保全期限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上海市财产保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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