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份保全财产同时送达
时间:2024-05-23
当有多份保全财产同时送达时,如何处理这些保全财产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的角度,对两份保全财产同时送达的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起诉。申请人超过三十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该条规定说明,保全财产是指在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采取后三十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执行规定》)第25条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超过三十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已在申请保全前或者申请保全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该条规定明确了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起诉,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但同时排除了一种例外情形,即申请人证明已在申请保全前或者申请保全同时起诉的,则不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两份保全财产同时送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两份保全财产同时送达的处理方式:即以第一个送达的保全财产为准。如果第一个送达的保全财产不能有效执行,则以第二个送达的保全财产为准。如果两个保全财产均不能有效执行,则依次类推,直至查找到有效保全财产为止。
例如,原告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乙的房屋。法院受理后,对乙的房屋进行了查封。随后,原告乙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的银行存款。法院同样受理后,对乙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由于乙的房屋价值较高,法院优先对乙的房屋进行了执行。在执行完毕后,发现乙的房屋价值已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务,于是法院又对乙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执行。
对于两份保全财产同时送达的情况,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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