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能否用保函担保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或诉讼担保,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扣留或其他方法,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请求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強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为法院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
保函,是指由保证人(通常为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担保文件,承诺在委托人未履行其合同或义务时,由保证人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保函在民商事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履约保函、付款保函和退款保函等。保函具有担保性、独立性、单务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对于财产保全能否用保函担保,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8号)第123条规定:
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保全担保的,应当要求提供保函的当事人同时提供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担保的保证函。
这一司法解释明確了保函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但是需要同时提供保证人的保证函。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申请人需要使用保函担保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操作流程:
使用保函担保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可以使用保函担保的,但需要同时提供保证人的保证函。在實務操作中,应当注意保函和保证函的合法性、保证人的资质和担保金额的合理性。通过使用保函担保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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