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时间:2024-05-23
**引言**
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防止被告转移、隐藏或处分财产,以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审中亦可申请财产保全,但二审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与一审存在差异,需要明确区分予以适用。**一、二审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申请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二审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 **受理一审案件的原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二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由受理一审案件的原审法院决定”。 2. **受理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上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裁定或者决定责令、禁止有关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或者状态的,可以驳回上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或者决定,保全原状,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提供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或者决定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或者保全原状措施,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提供担保”。 3. **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1)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2)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法院; (3)动产所在地法院; (4)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三、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
二审财产保全管辖法院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便捷性原则**:优先选择与申请人住所地相近的法院,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和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时效性原则**:在紧急情况下,应优先选择能够迅速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避免贻误申请时机。 3. **管辖权原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申请程序**
二审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与一审基本相同,包括: 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等。 2.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3.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 执行保全措施:法院根据情况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五、实践要点**
1. **注重证据收集**:申请二审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诉讼标的物有转移、隐藏或处分危险,否则法院难以支持申请。 2. **及时申请**:二审财产保全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提出,避免因保全申请的不及时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及时生效。 3. **选择恰当保全方式**:不同标的物适合不同的保全方式,如动产保全通常采用扣押或查封,不动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 4. **注意保全期限**: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后,保全期限一般为30日,如需延长,需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六、典型案例**
案例:刘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在二审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某的银行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有转移财产的危险,故裁定冻结王某的银行账户30日。**七、总结**
二审财产保全管辖法院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申请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及时提出申请,收集充分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