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产诉讼保全担保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概述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担保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保全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等,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财产保全担保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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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由第三人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在被申请保全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时,履行被申请保全人的义务或代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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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由被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在被申请保全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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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由被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动产或权利作质押,在被申请保全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依法拍卖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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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担保: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被申请保全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冻结,以防其转移、隐匿财产。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保全的目的和理由等事项。证据材料应当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等。担保材料应当符合前述担保类型相应的要求。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当事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 保全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
- 保全的理由是否正当
- 证据是否充分
- 担保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销申请的
- 裁定保全错误的
- 被申请保全人提供足以取代保全的担保的
- 诉讼被撤回、和解或者终结的
六、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
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从人民法院裁定保全之日起产生,至保全解除之日止。在保全效力存续期间,被申请保全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被申请保全人违反规定处分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申请保全人的责任。
七、北京财产诉讼保全担保的实践要点
在北京地区办理财产诉讼保全担保,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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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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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审查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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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方式:北京高院鼓励当事人提供流动性较强的担保,如银行存款、国债、可变现性强的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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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的数额: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一般情况下不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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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后查封: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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