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担保全国统一登记
时间:2024-05-23
为规范动产担保登记管理,保障动产担保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动产担保全国统一登记制度。该制度对动产担保登记的范围、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登记查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建立全国统一、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为动产担保交易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动产担保全国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
动产担保全国统一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实施,登记机关统一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登记平台)上开展登记工作。
动产担保全国统一登记的登记程序主要包括:
动产担保全国统一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后,动产担保的优先权根据登记的时间确定,先登记的享有优先权。未经登记的动产担保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登记机关应当保障动产担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动产担保标的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登记人应当自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产担保登记信息在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省级登记平台查询动产担保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动产担保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动产担保登记查询系统,以实现全国统一查询。
动产担保全国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动产担保全国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管理迈上了新台阶。该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动产担保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动产担保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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