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人追偿
时间:2024-05-22
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担保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追偿途径主要有:
债权人申请保全的,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追偿途径主要有:
被保全财产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保全财产人提供的担保审查后,在二十日内作出裁定。追偿途径主要有:
被执行人申请保全的,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追偿途径主要有:
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申请保全的,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追偿途径主要有:
保全担保人有权向下列主体追偿:
保全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时效为1年,自担保人支付保全费用的之日起计算。
保全担保人的追偿方式有:
保全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负有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保全费用的证据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保全费用是否支付或者支付金额有异议的,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乙公司主张货款不成立,甲公司败诉。甲公司遂向保全担保人追偿保全费用。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是甲公司提供了没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
案例2:甲公司被乙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债权人申请对甲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甲公司申请暂时中止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中止保全措施。债权人不服,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保全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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