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交
财产保全费申请
### 引言
财产保全费是一项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求申请人缴纳的费用,用于保障被保全财产的保管、管理和处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力或不宜缴纳保全费,此时可向法院提出免保申请。本文将详细阐述免交财产保全费申请的程序、要件及审理标准,为当事人在此方面的维权提供法律指引。
### 申请方式及程序
免交财产保全费的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1. **免保申请书:**阐明免交财产保全费的原因及依据。
2. **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济困难证明、特殊情况说明等。
3. **保全财产目录:**列明拟予保全的财产清单。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可能根据案情需要,通知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如符合免保条件,法院将裁定准许申请。
### 免交财产保全费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财产
担保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免交财产保全费的申请须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1. **当事人缺乏经济能力:**因贫困或其他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保全费。
2.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保全的可能性。
3. **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案件的公正、合理审理至关重要。
### 审理标准
法院在审理免交财产保全费申请时,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贫困或经济困难的情形。
2. **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紧迫性和可能性:**是否存在具体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隐患。
3.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财产保全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诉请救济的目的。
4. **申请人的诚信度:**是否存在滥用保全权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适用情形及案例
**常见适用情形:**
1. **经济困难者:**如低收入者、贫困家庭等。
2. **特殊情况:**如遭遇天灾人祸、疾病等。
3. **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紧急性:**如被申请人已开始变卖财产、携带财物出境等。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请求法院在被请求人设置障碍妨碍保全的情况下,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条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特殊情况下免保申请的认可。
### 注意事项
1.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经济困难或其他免保情形的真实性。
2. **避免滥用:**免保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滥用免保权将侵害被申请人的权利。
3. **配合法院核查:**法院有权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 结语
免交财产保全费申请是一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对于经济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只要符合免保要件,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法院在审理免保申请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