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中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
时间:2024-05-27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保全:
被告或者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的财产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 与诉讼标的物有关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无需提供担保的情形,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真实危险的 被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具有国家机关职能的法定组织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其财产,并已尽到催告其提供担保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在该情形下,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真实危险,如被申请人正在出售资产、大量提现或借款、准备出国等。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国家机关职能的法定组织,享有诉讼豁免权,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此类单位,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该情形下,申请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其财产;2、已尽到催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应给予被申请人合理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5日。
除了上述情形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
申请诉讼保全的标的物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申请人是因人身损害赔偿而起诉的,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有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 财产保全的范围明显超出申请人胜诉后可能获得的执行数额,或者申请人未提供执行依据的诉讼中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中对申请人证据的要求较高,申请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形,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重要的保障措施,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情况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适用范围有限,申请人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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