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7
**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执行程序开始后,将相关财产转移、毁损、隐匿,使其逃避执行。个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
**一、申请主体及条件**
1. 申请主体:个人,即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关系,且已取得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的申请人。
2. 申请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被执行人有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
(2)执法机关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账户,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主张享有涉案财产权,经查实体上无据。**二、申请程序**
1. 材料准备:提交申请书原件及副本各一份,生效的裁判文书原件或副本,证明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等。
2. 申请方式:持材料到受理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核实: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并向有关部门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4. 作出决定: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将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财产保全的决定。
**三、财产保全登记**
1. 保全登记机关: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或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2. 保全登记内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簿或动产登记簿上,记载财产保全的有关事项,包括被保全财产、申请人、债权数额、保全时间等。
3. 保全登记效力:经保全登记后,被保全财产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处分行为。
**四、财产保全撤销**
财产保全登记申请被驳回的,或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执行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保全登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保全登记。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恶意申请保全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保全登记。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可能,或符合其他申请条件。
2.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及时提起执行申请,登记机关将撤销保全登记。
3. 申请人应积极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扩大或变更保全范围。
4. 恶意申请或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案例**
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保全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张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因此作出准予保全的决定,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保全登记。执行期间,张某未偿还借款,李某成功实现债权执行。
**结语**
个人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申请人应当准确把握申请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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