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标的是申请额
时间:2024-07-13
导语:财产保全是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财产保全标的的确定是财产保全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保全的范围和效果。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实践的适用及理论界观点等方面对财产保全标的做详细阐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保全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下列请求有权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二、请求给付金钱或者其他同类物的……”。该规定表明,财产保全标的仅限于金钱或其他同类物。
具体而言,“金钱”是指以法定货币表示的具有支付手段的货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可转让凭证。“其他同类物”是指具有交换价值、可替代性强、易于评估的物,如金银珠宝、债券、股票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标的的适用主要考察以下因素:
请求类型:保全标的必须与请求内容相一致。如请求给付金钱,则保全标的应为金钱;请求转移不动产,则保全标的应为不动产。 可评估性:保全标的应具有明确的价值,以便于法院估价。如果标的价值不能确定,则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理论界对于财产保全标的也有着不同的见解和理论争议:
实体法说:认为应以实体法上的标的为依据确定保全标的。但该观点在实务中难以操作,因为实体法上的标的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请求权说:认为保全标的应以请求权为依据,即保全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范围。该观点简单易行,但可能导致扩大保全范围,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额说:认为保全标的应以保全申请人请求的 исполнения金额为依据。该观点兼顾了实体法的规定和保全的实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财产保全标的与执行标的是密切相关的,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保全阶段:保全标的以申请额为依据,主要考虑请求权的范围和诉讼的实际需要。 执行阶段:执行标的以生效裁判确定的 исполнения金额为依据,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财产保全标的大致可采用以下方法:
请求金额法:以申请人主张的诉讼请求额为标的,即申请额。 争议金额法:以争议金额为标的,如双方对诉讼标的价值存在争议,法院可根据评估或其他证据确定争议金额。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变更财产保全标的:
诉讼请求发生变更,如增加或减少诉讼标的物。 执行标的发生变更,如因执行程序而实现部分 исполнение。 经评估或重新评估,财产价值发生变化。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标的的确定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驳回异议申请,也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标的的确定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通过综合分析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实践的适用及理论界观点,本文认为财产保全标的以申请额为依据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标的时应灵活运用请求金额法和争议金额法,并及时处理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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