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需不需要担保
时间:2024-07-10
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财产损失或难以执行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不需要担保。
需要担保的情形
以下情形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造成财产损失可能性的; 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较大且不宜立即变现的财产的; 申请执行非金钱给付义务,且申请根据《民诉法》第258条规定不能以代执行措施代替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担保的其他情形。不需要担保的情形
以下情形诉前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造成财产损失可能性的; 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较小且易于立即变现的财产的; 申请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 申请执行非金钱给付义务,且申请根据《民诉法》第258条规定可以以代执行措施代替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担保的其他情形。担保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保证 抵押 质押 冻结或划拨财产 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方式申请担保豁免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力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存在很大困难的,可以申请担保豁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确无力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存在重大困难的,可以决定准许担保豁免。
申请担保豁免的,应当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无力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存在重大困难的事实。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担保豁免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申请人诉讼的目的等因素。
人民法院准许担保豁免的,在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予以注明。人民法院驳回担保豁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诉前财产保全。
担保责任
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担保责任,承担因诉前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下列情形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人取得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未能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已提起诉讼,但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确有错误的; 被申请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申请人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 其他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担保是否必要,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准许担保豁免。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担保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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