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机关财产保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发布时间:[发布日期]
实施时间:[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发布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机关财产管理,保障财产安全完整,提高财产使用效益,规范财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财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形成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包括: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土地使用权;
(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四)家具用具;
(五)交通工具;
(六)文物和陈列品;
(七)无形资产;
(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资产。
**第三条** 政府机关财产保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二)安全完整、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四)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机关财产的保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财产保全管理。
**第二章 财产的配置和使用**
**第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财产,从严控制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和数量,优先配置通用性强、技术含量高、使用寿命长的资产。
**第六条** 政府机关配置财产应当优先采取租赁、调剂等方式,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不得购置豪华装修材料和高档办公家具。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财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财产登记、保管、使用、维修等制度,确保财产安全、完整、有效。
**第八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节约意识,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占用、损毁、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政府机关财产。
**第三章 财产的处置**
**第九条** 政府机关财产因达到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经批准可以进行处置。财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需要处置的财产,应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一条** 财产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报废销毁等。具体处置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财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机关财产保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机关财产使用、管理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财产的;
(二)擅自占用、损毁、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政府机关财产的;
(三)截留、挪用财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的财产保全管理,由军队、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实施日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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