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一般保全多久解除
时间:2024-06-28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尚未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以前,为了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变卖、损害其财产,经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性措施。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这表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判决作出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担保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请。”这表明诉前财产保全的一般保全期限是担保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保全期间,当事人双方可以和解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保全措施不得解除。”这表明在和解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后,保全措施才能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情形之一而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诉前保全的财产不再需要保全; 担保不当,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原裁定保全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解除保全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审查裁定。
申请人经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因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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