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诉讼财产保全复议
时间:2024-06-17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财产保全复议,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依法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的法律救济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以下几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复议:
认为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例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 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例如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保全的数额过大等。 认为需要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例如诉讼请求已经减少、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主体包括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保全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如财产共有人、担保物权人等。
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期限为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如对复议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财产保全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进行复议: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可以询问当事人、进行调查、调取证据等。 作出复议裁定:法院经过复议,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裁定。复议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财产保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但有例外情况: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复议机关同意停止执行的。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或者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均不得再行提出。
在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积极参与复议程序,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提供担保,请求停止执行原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存在错误,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提高复议成功的几率.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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