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人资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时间:2024-06-07
担保人资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对担保人资产进行保全的措施。担保人资产保全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 担保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明显迹象,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 担保人有处分其财产或者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 担保人没有提供财产担保或其提供的财产担保无法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质押物等。担保的金额或价值应当与资产保全的范围和程度相适应。
担保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所谓及时,是指在证据充分、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在担保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处分其财产的可能或其财产遭受损害之前申请资产保全。如果担保债权人怠于申请资产保全,致使担保债务人或担保人处分其财产而造成担保债权人的损失,则不得以未申请资产保全为由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资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适当,不得超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范围。资产保全的具体范围由法院根据担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担保债权的数额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资产保全是临时性措施,其期限应当合理。如果法院准许资产保全,应当同时确定资产保全的期限。资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保证期间或担保期间。超过期间的资产保全,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对法院裁定资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在听取担保债权人意见后,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保全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资产保全。
担保债权人申请资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和到期时间; 担保人财产状况以及保全财产的种类、范围和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和金额或价值;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如果申请符合条件,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如果法院准许保全,应当同时发出资产保全通知书,并张贴公告。
资产保全的解除,可以由以下情形发生:
担保债权人撤回申请; 法院裁定驳回担保债权人的申请; 担保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债权人已经实现担保债权; 资产保全期限届满;资产保全解除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担保人、担保债权人和登记机关。担保债权人不能证明对其债权造成损害的,或者担保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担保债权人的申请,并解除资产保全。
担保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以申请执行保全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执行判决,将保全的财产抵偿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保全的财产不足抵偿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资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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