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财产保全的句子
时间:2024-06-07
共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以防止在民事诉讼期间,对涉案共同财产擅自处置,或者转移隐匿,破坏共同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共同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取得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未履行,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判决或者裁决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判决或者裁决尚未生效,但当事人有履行判决或者裁决义务能力,并且拒不履行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判决或者裁决难以执行的。共同财产保全的诉讼主体包括:
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涉案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裁判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证明共同财产现状的证据 保全担保(如需要)人民法院收到共同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担保是否符合规定(如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包括:
是否准许保全。 保全措施的内容和范围。 保全标的的价值。 担保的金额和方式。 保全期限。共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也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
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保全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不成立的。撤销保全裁定的情形包括:
申请保全的人没有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的。 属于申请错误的。共同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包括:
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置、转移或者隐匿保全标的。 违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保全标的损失的,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财产保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在因继承纠纷引发的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申请保全另一方继承的房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共同财产保全的条件,遂作出了保全裁定,有效防止了另一方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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