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可否做财产保全?
二审中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法律实务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本文将详细探讨二审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申请程序、裁定效力以及执行异议等相关问题,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二审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三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该规定明确了二审法院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和决定。
二、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二审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存在财产损害或面临损失危险:**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可能导致申请人财产受损或者面临损失危险。
2. **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明其享有受保全的财产权利。
3.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申请人需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财产损害。
4. **提供了担保:**申请人需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损失后获得赔偿。
三、二审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如证据清单、担保措施等。
2. **法院审查:**二审法院将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适用条件、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等方面。
3. **裁定书:**经审查后,二审法院将以裁定书的形式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决定,要么准许财产保全,要么驳回申请。
四、二审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1.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执行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不得违反保全措施。
2. **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并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执行。在执行一审判决过程中,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五、二审财产保全的执行异议
如果被申请人对二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0日内向二审法院提出。
2.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应当提供证据或法律依据,证明财产保全裁定错误或不当。
3. **未超范围提出:**异议只能针对二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不得对其他部分提出。
六、总结
二审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措施,适用于存在财产损害或损失危险、有明确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且提供了担保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二审法院将根据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该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正确理解和适用二审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的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