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议书 律师
时间:2024-05-20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
一、财产保全异议的性质和范围
财产保全异议是一种诉讼请求,由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并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异议的范围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未达到法定条件等方面。
二、财产保全异议的提起主体和期限
可以提起异议的当事人是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包括被告、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异议的提起期限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异议期满不再受理异议,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财产保全异议的书面审查和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是: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者异议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如果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异议的证据要求
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异议理由。证据可以包括:能够证明事实错误的书面材料、证明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的有关法规、证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个人经济状况等。
五、财产保全异议的注意事项
1. 及时提起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异议,逾期不再受理。
2. 明确异议理由:异议书中必须明确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3. 注意异议的范围:异议只能针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提出,而不能扩大到诉讼本身。
4. 积极举证:当事人应当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异议理由,不能消极等待法院调查取证。
六、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后果
1. 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2. 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使其符合法定条件。
3. 维持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附录:财产保全异议书示范文本
**当事人:**[你的姓名]**
**身份:** [你的身份,如被告、被执行人]**
**地址:** [你的地址]**
**联系电话:** [你的联系电话]**
**申请法院:**[法院名称]**
**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的姓名]**
**身份:**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的身份]**
**地址:**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的地址]**
**异议事项:**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的姓名]向法院申请对我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我方认为该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现提出异议如下: 1. **事实错误:**申请人主张我方存在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并无证据证实该事实。我方在[时间]已将[财产名称]出售给[买受人姓名],并取得了销售合同及转账记录。 2. **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属于[案由],应当适用[法律规定]。 3. **程序违法:**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未通知我方并听取我方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贵院撤销该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当事人签名:**[你的签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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