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财产保全审查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3-27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来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它可以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而作为执行工作重要一环的广东,在财产保全审查方面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那么,广东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之前或者当事人正在进行仲裁期间,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正在进行的仲裁裁决被逃避,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的行为。通俗地说,财产保全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的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广东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遵循哪些审查标准呢?
1.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多种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2.申请主体: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或者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
3.申请时间: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前。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申请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4.财产范围: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存款、房产、车辆等。争议的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争议的对象,如特定款项、特定物品等。
5.审查条件: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申请执行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与争议事项无关的证据,意图造成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担保物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人民法院能够确认被申请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免于执行财产权的;
(4)人民法院能够确认该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所有,且被申请人不享有争议权益的;
(5)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已经对该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的。
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人民法院都会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6.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人民法院会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就会受理审查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会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告知其财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人民法院也会向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申请回执》,告知其财产保全申请已经受理。最后,人民法院会对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和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到场参与。
7.解除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并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总之,广东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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